某超市内购买猪肉,该猪肉货摊坐落超市后门出口处。在后门出口处,超市随意堆积了货品、桌椅、木板等杂物。该超市雇佣的职工在驾驭往后后退时将桌椅上靠置的木板拉扯倒地,木板在滑落过程中绊倒了桂某,桂某随即被送往鹰潭某医院住院治疗,后被确诊为腰部软组织伤害、
2024年4月28日,经某司法辨别断定中心鉴定,桂某因本次事端构成十级伤残。之后,桂某与该超市就补偿一事洽谈未果,桂某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,要求超市补偿其医疗费、后续治疗费等合计164237.87元。
法院经审理以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,假如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证职责,导致顾客跌伤,超市应当承当对应的补偿相应的职责。该超市在后门出口处堆积货品、桌椅等杂物,没有尽到安全保证职责,其工作人员倒开扫地车未留意到周围放置的木板,形成木板滑落,绊倒了桂某,导致其受伤的危害成果,超市应就此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。桂某内行走过程中未留意周边状况,没有尽到慎重留意职责,导致被绊倒受伤,其本身应承当对应的职责。后经法院调停,桂某和超市自愿达成协议,超市赞同一次性补偿桂某各项丢失等合计110000元。回来搜狐,检查更加多